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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老城更新与保护工程所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04-29 15:01 晋城房产网

为做好晋城市城区老城更新与保护工程所涉四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片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晋城市城区老城更新与保护工程所涉四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分别为景德桥片区棚户区A、B地块改造项目、景忠桥片区棚户区C地块东区和西区改造项目、景忠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A地块改造项目和景忠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B地块改造项目.

景德桥片区棚户区A、B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景西路以东、规划圪塔路以西、西大街以北、书院西街以南;

景忠桥片区棚户区C地块东区和西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兰花醋厂以东、东河以西、书院东街以南、东大街以北;

景忠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A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前进路以东的西大街两侧、城区中医院以西、东大街以南及吐月面粉厂周边;

景忠桥片区棚户区(城中村)B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规划河东路以东、瑞丰路以西、东大街以南、新市街以北。

具体征收范围以每个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建设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建设单位: 晋城市城区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部门: 晋城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 东街办事处、西街办事处和北街办事处

三、征收时间: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

四、基本原则

1、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载明内容为准。未经规划、住建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的,按原性质用途给予补偿安置。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在征收决定通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且已批准启动城中村改造的,由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解决,执行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方案。

4、征收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5、涉及土地、房产使用权抵押或有产权纠纷等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要通知有关关联人解决遗留问题后进行补偿安置。或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查、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先行拆除,待产权明确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6、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五、征收补偿

(一)房屋补偿

1、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异所产生的差价。

多层单元式住宅房屋相关的地下室、车库和阁楼等,按评估计货币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根据不同区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线路迁改

各类管线(水、气、热、电力、通讯、路灯等)需改道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先按规划要求制定迁移方案,编制预算,并负责迁移工程建设,迁移不得影响项目施工,项目单位按预算的70%预付,最终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审计结果结算。不再使用或废弃的,只按标准计算拆除费用。

(七)树木移植

属于园林、林业部门的树木,由园林、林业部门负责移植;不属于园林、林业部门的树木,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补贴与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给予下列补贴:

1.面积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权属性质,建筑结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适当的面积补贴。

2.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配套设施补贴:被征收房屋的煤气、电视、通信、宽带、空调移机等配套设施的补贴,依据设施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确定。

(二)签约和搬迁交房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根据征收期限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照国务院及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1.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附表2.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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