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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办法》本月起实施

2015-02-06 14:19 太行日报·晚报版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定,2月起,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购买者来说买车越便宜,或许就能够少交一些购置税。在以前的规定中,车购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生产企业的报价信息,而4S店通常会有一定价格优惠。

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通过这种调整,可以推进车购税征管模式改革、更好服务纳税人。

据悉,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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