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山西省对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2016-08-24 14:53 太行日报·晚报版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通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发放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发办法为: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180。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2016年8月1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此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同时,省人社厅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作了解释说明。其中,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据《山西晚报》

微信分享用图
热门评论
朗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