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效解决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重复提交资料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5月15日起,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必要条件。
一、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业务、办理经办人变更业务,只需核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下同)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异地转移、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时,只需核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
三、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冲还、变更等各项业务时,只需核验职工本人及配偶、担保人、抵押人等业务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
四、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业务要求利用高拍仪、扫描仪等电子影像设备采集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形成电子档案保存在系统中,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据晋城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