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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昨起纳入晋城市医保

2018-11-18 16:21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记者陈马利 通讯员赵鹏报道 市人社局近日发布惠民新政,11月15日起,我市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门诊大额疾病用药管理。记者了解到,这一政策大幅度降低了抗癌药品价格,将进一步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这17种抗癌药品为: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替尼、瑞戈非尼、赛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莎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

记者了解到,在这17种抗癌药中,包括了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白血病等多个癌种。此番纳入医保后,大幅度降低了药品价格。其中,以治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药品伊布替尼降幅最高达80%。该药(140毫克/粒)的中标价格为925元,医保结算后,患者只需支付189元,一粒药就便宜了736元。另一种抗癌药舒尼替尼,现在12.5毫克/粒的价格是155元,比医保结算前降低了279元。记者算了一笔账,对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来说,这种抗癌药的临床标准推荐剂量为37.5毫克/天,且每天不能间断,因此,一年的用药费用就节省了30多万元。

关于如何报销的问题,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这17种药品已经纳入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所以将实行门诊、药店定点供药管理,采取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管理方式。如果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使用这些药品且符合药品适应症的,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时,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医保支付标准内按照相应的比例给予支付,此外,异地安置人员及转外就诊人员使用此类药品也按此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患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肾细胞癌、胃肠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且符合相关药品使用条件,使用尼洛替尼和舒尼替尼时,购药费用按乙类药品先行自付后,由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按70%支付;属于所列病种范围且符合相关药品使用条件的其他药品,购药费用按乙类药品先行自付后,再由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60%、50%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别按60%、50%支付。

据介绍,参保人员使用该办法涉及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金额,将计入参保人员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2万元和50万元)。

此外,参保人员患有不同癌症确需使用符合限定支付范围两种以上抗癌药的,须经责任医师综合评估后使用;参保人员患有同一种癌症,符合限定支付范围,使用国家和省谈判抗癌药品作用机制、最小分类相同的只能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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