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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

2015-12-20 15:00 山西晚报

我省11市现已全部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目标,年最高报销40万元,太原、晋城、阳泉等7市还实现了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即时报销。

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步较早,先后经历起步、规范完善、全覆盖三个阶段。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各市陆续开展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模式。2013年国家统一开展大病保险制度后,我省将原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对接完善到大病保险制度,在阳泉、运城两市进行试点,2014年试点范围扩大到5个市,2015年其余6个市全面开展,实现全覆盖。

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简单地说,有了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还规定了二次补偿政策,即: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临汾和运城7个市,已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即时报销,即: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费用,在医院可以直接报销,患者本人只需结清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出院。我省其余4个市也正在积极开发即时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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