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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阳城出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实施细则

2016-01-11 11:35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日前,阳城县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轮候与配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一年以上无房职工可优先轮候等政策颇具亮点。

《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细则》明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县参加工作1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细则》的一大亮点是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这部分人群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县人社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资低于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细则》对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修建但未入住的;近三年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享受过单位公房分配的;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双方中一方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房屋的;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补贴的。

《细则》强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优先轮候:新就业一年以上无房职工;引进的青年科技人才;从事涉及公益、民生、服务等行业且有固定就业岗位的务工人员;享受上年度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违法违规活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在每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细则》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交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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