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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2016-01-14 11:11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记者陈马利报道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按照《实施意见》,目前我市已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还确定了以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并要求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与此同时,规范门诊救助,其中五保对象门诊救助比例100%,最高限额3000元,低保对象救助比例80%,最高限额1500元;完善住院救助,扣除其他救助因素,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原则上全额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城乡低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80%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在巩固大病关怀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此外,还要求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探索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

在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目前我市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共计24类。各地在开展以上24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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