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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人员离职或退休所兼职务应一并免除

2016-01-27 10:36 太行日报

本报讯 近日,省国资委出台了《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兼职问题作出了7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所属单位(部门)或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二是不得领取任何兼职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也不得报销与兼职单位无关的任何费用。三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多头占用和使用兼职单位的车辆、办公用房、住房等。四是不得利用兼职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是不得安排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兼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重要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关键岗位工作。六是不得在履行兼职职责中有损害本企业利益或从事与本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七是企业管理人员离职或退休,其所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省国资委纪委将组织对省属企业管理人员兼职问题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 (据《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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