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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至19%

2016-07-08 17:41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稳定运行,根据省、市人社、财政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沁水县从2015年5月1日起降低1%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据悉,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至19%。

与此同时,继续在困难企业中实施“五缓”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申请缓缴2016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对2016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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