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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9类人员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2016-08-04 14:31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记者赵明德报道 记者日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了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改革户籍管理服务工作,近日我市出台了社区集体户管理办法,今后9类落户难人员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据了解,为了解决部分群众落户难的问题,派出所以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具有归属社区、居委会的实际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村、乡镇也可参照此原则设立。

今后,符合9类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包括:(1)在我市租赁合法房屋并实际居住的;(2)符合工作调动条件或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人员,所调入或分配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从单位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在本地无处落户的人员;(3)因征地拆迁改造原住址已不存在,新住所尚未建成导致在本地无落户地址的;(4)城市新建成小区,民政部门尚未颁发门牌号或尚未确定归属社区、居委会,已购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5)因房屋产权转移、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从原住址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6)因历史原因导致的空挂户至今尚无具体落户地址的;(7)落户困难的原本地户籍刑释解教人员;(8)因私自捡拾、抱养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的无户口人员;(9)因其他特殊原因在我市确实无处落户的人员。

申报办理“社区集体户”,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户口簿、入户申请书等材料,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还需提供房屋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居住证、就业单位未设集体户证明、城市新建成小区提供购房合同及收据、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

这9类人员办理社区集体户该向哪里提出申请呢?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租赁住房、新建小区尚未颁发门牌号或尚未确定归属社区的,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调入或分配单位未设单位集体户的,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刑释解教人员可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法确定注销地,经调查未上户的,可持有关释放证明向县级户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私自捡拾、抱养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的,向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以免对日后办证办户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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