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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意见保障老年人权益,市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

2017-01-16 11:29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喜事,也是全省老龄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我市结合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切实做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几项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老年特困救助资金。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当年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无力赡养、因病(包括自然灾害)致贫的农村特困老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福利事业每年要有相应的投入,以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老年福利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与此同时,老年人享受进入本市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免费使用公共厕所等优待。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优待。

此外,进一步实施尊老金发放制度,对90-99周岁老人,由市财政每年发放给2400元的尊老金;对百岁以上及80-89岁老人,由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发放3600元和800元的尊老金。(徐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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