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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发布2017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8-03-11 16:55 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记者冯通报道 在昨日举行的晋城市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工商管理部门发布了去年我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9个典型案例中,销售假冒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占了一半多。有经销商竟然销售冒牌“金典”和“特仑苏”,数量高达650件,最终被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

陵川县鑫欣种子经销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17年3月7日,陵川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陵川县鑫欣种子经销部将“复混肥料”的外包装袋上加上“硝酸磷肥”的字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涉案货值金额23000元。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商品,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阳城县县城鑫龙糖酒副食商贸部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案 

2017年1月11日,阳城县县城鑫龙糖酒副食商贸部销售仿冒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典”纯牛奶和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仑苏”牛奶包装的乳味饮料制品共计650件。依据相关规定,阳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销售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015元,罚款7522.5元的行政处罚。

陵川信达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7年4月25日,山西省工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依法对陵川信达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丽姿抽取式面巾纸、小亲洋甘菊手口湿巾80片内装量、兰香草生活用纸、维柔卫生纸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12441.5元,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所得1366.87元。陵川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6.87元,罚款人民币12441.5元的行政处罚。

沁水县龙港镇笑笑综合门市部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7年3月18日,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沁水县龙港镇笑笑综合门市部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161瓶。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161瓶,罚款33053.5元的行政处罚。

沁水县端氏镇桃花综合批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5月10日,沁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沁水县端氏镇桃花综合批零部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420瓶,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1689.5元的行政处罚。

庞亚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6月29日,泽州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庞亚崇在晋城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东站加油站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手液600件。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大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5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在兰花路一烟酒专营店查获王大庆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86瓶。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9302元的行政处罚。

晋城市华杰美居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17年1月8日,晋城市华杰美居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负二层中厅举行抽奖开奖活动,一名消费者抽中价值为26万元的宝马轿车两年使用权的最高奖。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之规定(未修改前),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华夏商联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7年7月,山西华夏商联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审查晋城白云同德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位于凤台街和景西路交叉口的广告牌上为其发布医疗广告,收取广告费用600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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