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冯通) 4月25日上午,我市召开依法严厉打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即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打击针对重点工程项目的九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工程项目保驾护航。
当天的发布会上,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常先勤对“依法严厉打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主任常瑞琪介绍了我市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赵建云介绍了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为了依法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复工复产,进一步引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开展“三零”创建工作,根据市委安排部署,市委政法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依法严厉打击重点工程项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为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驾护航,全面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各县市区、政法各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分析预判等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重点工程项目保驾护航。”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常先勤表示,通过两个月的集中整治和专项打击行动,要实现全市“五个明显变化”目标: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得到遏制,各类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周边治安环境明显改善,政法机关保障能力明显增强,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明显提速。
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主任常瑞琪介绍,今年纳入投资管理的项目共614项,总投资2891亿元,今年计划投资680.5亿元。其中,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70项,总投资1353.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32.6亿元。截至目前,614项投资项目累计开复工533项,开复工率86.8%。
专项行动中,我市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有哪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赵建云介绍,市公安局已于当日就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发布通告,全市公安机关将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严厉打击针对重点工程项目的九类违法犯罪行为,凡实施干扰、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即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同时,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举报有关这九类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凡举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保证举报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答记者问>>>
问: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打击重点工程项目领域有什么典型案例?
答:近年来,市公安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始终把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作为一项主责主业。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先后打掉黑恶势力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破获刑事案件83起。
其中,沁水县公安局打掉的张某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体较为典型。该犯罪集团针对市级重点工程下泊水库建设项目有四起犯罪事实:一是2016年,沁水县下泊村村委负责人张某军等人以土地补偿款未到位为由,多次到下泊水库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施工方被迫撤出施工设备并支付20万元的道路维护费、5万元为村里修路费;二是下泊水库施工方原先租住村民房屋作为办公和生活用房,张某军向施工方提出“不能随意与村民私自达成租房协议”的不合理要求,并将其搭建的简易板房以25万元的高价强行卖给施工方;三是下泊水库施工方有自己的工程车可以运出弃渣,但张某军为了垄断水库外运弃渣工程,组织村民驾驶工程车辆围堵施工现场的道路,封堵施工方外运弃渣车辆,迫使施工方以每方7.5元的价格由其外运弃渣,张某军以每方3.5元的市场价给车主结算,从中赚取每方4元的差价;四是张某军等人为了垄断下泊水库沙和石子等施工材料的供应,采取围堵、威胁、恐吓手段,迫使外来车辆不敢给水库供应沙和石子,逼迫施工单位签订了供料协议,并在石子材料在中掺杂杂物,犯罪所得达200余万元。2018年11月,主犯张某军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85000元,其他12名集团成员被判处5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刑罚。
另外,在整治企业周边秩序、打击阻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面,市公安局重拳出击,近年来先后破获刑事案件17起,刑事拘留28人;查获治安案件35起,治安拘留19人。
严厉打击这九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扰乱秩序、封门堵路、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阻工、扰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采取煽动闹事、聚众滋事等方式阻碍征收拆迁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策划、实施非正常上访影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侵害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盗窃、哄抢、故意损毁、非法收购工程物资、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实施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阻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使用暴力威胁、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市霸、行霸黑恶势力犯罪及背后的保护伞;
(八)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其他干扰、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